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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条例

河北省《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

来源:河北日报    时间:2016年12月03日

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增强公民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自愿、无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资源,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财政支持资金,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活动指导。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相关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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